口罩出口积压怎么处理_口罩有效期
谭剑 人 2023-08-26 16:18
⒈4月8日至9日,南京海关所属连云港海关连续查获无生产厂家、生产日期和有效期标识的出口非医用一次性防护口罩3批次、160.4万只。
⒉4月9日,天津海关所属新港海关对一批申报为“一次性非医用防护口罩”的货物实施查验时,发现该批口罩实为医用口罩,共计50万片。
⒊海关严查民用(非医用)口罩,在查验的时候,很多产品因为包装的问题,影响了放行和被扣货。那么怎么样的包装才算合格的包装呢?。
⒋不管你是中文,还是英文,日文,法文,德文……什么外文都行,必须要标,不标就是中性产品,扣货处理,另外必须是印刷的,纸贴的无效。
⒌2、民用(非医用)的包装上不要出现标志。
⒍因为有标志的都属于医用的。美国民用(非医用)的标准是在美国注册的,与无关,凡是民用印标志全是造假。(所以有民用的,现在海关查一票就扣一票)。
⒎标志代表是美国医用标准,但执行标准是我国民用口罩的话,这样就互相矛盾了。
⒏3、和95可以印上,对应技术标准为非医用即可。
⒐的非医用技术标准是:149-2001 1:2009。
⒑95非医用技术标准是:2626-2006。
⒒产品名称、型号规格、产生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日期、技术标准、材质、产生厂家等信息必须齐全(必须是印刷的,纸贴的无效。中文或外语都可以)。
⒓不可以是简陋的散装,要么是规范的彩袋,要么是规范的纸盒。
⒔没有其他可商量的余地。
⒕“53号公告”是海关针对医疗物资的监管措施,不涉及非医疗物资,因此,申报系统中未对“53号公告”中的19个编码商品设置出口商品检验监管条件。海关采取电子审核加人工审单的方法处理“53号公告”涉及的申报单证。
⒖(1)对“5号公告”所列(含公告后续调整所列)的5类医疗物资,企业向海关报关时,须提供书面或电子质量安全承诺声明和我国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新冠病毒检测试剂还须提供药监部门出具的出口销售证明。
⒗(2)对“53号公告”所列“5号公告”以外的7类医疗物资,企业向海关报关时,应当提供医疗器械产品注册(Ⅲ类/Ⅱ类医疗器械)/备案(Ⅰ类医疗器械)证明和质量安全承诺声明。对无相关证明和承诺声明的,海关将实施严密监管。

⒘(3)对新冠病毒检测试剂,发货人还应当申请卫生检疫审批,凭《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通过单一窗口报检,经海关检验合格后,获得电子底账,报关时填写电子底账帐号。
⒙(4)对出口法检医疗物资,建议企业在报关单商品名称栏填报用途,并注明是否医用,检测试剂注明是否为新型冠状病毒检测用。
⒚海关将对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和企业质量安全承诺声明进行严格审核,重点审核是否存在缺失、冒用、伪造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的情形,核对证书编号是否与国家药监局网站是否一致。
⒛海关现场查验部门根据布控指令实施查验,对发现异常的实施彻底查验,必要时抽样送有资质的实验室检测。出口法检医疗物资应当符合进口国(地区)的要求,对进口国(地区)无质量安全标准要求的,应当符合我国质量安全标准。
详情请参见:部分国家(地区)防疫物资技术法规和标准要求(第三版)。
海关对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出口防疫物资依法依规实施快速处置。对发现企业有出口防疫物资伪瞒报、夹藏夹带、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等违法行为的,依法依规进行严厉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地方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的违法情况将纳入企业信用记录,并将作为海关风险管理和信用管理的重要依据。海关将相关信息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有关部门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
1、如疫情期间获医疗器械应急注册证书的企业未在国家药监局网站公布的企业名录内,能正常出口吗?。
海关进行单证审核时依据国家药监局公布的企业名录进行验证。据了解,部分省份通过快速审批程序,已将前期获应急/临时注册证书的企业维护进国家药监局网站公布的企业名录,相关企业可以出口。相关详情企业可咨询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2、企业和个人如何根据商品本身特征判定医用/非医用?。
不同用途的防疫产品其技术要求不同、适用范围也不同。
一是可以利用外观与包装信息进行区分。正规途径销售的防疫产品的最小单元包装上应该有商品名称、执行的标准和防护等级等信息,这些商家明示的信息可以作为一个分辨点。以口罩为例,如商品名称中带有“医用”或英文“”“”等字样的,一般可判定为医用口罩。
二是可以根据适用标准进行区分。医用/非医用产品适用不同的标准和认证要求,企业和个人可根据产品外包装或生产者提供的检测报告或证书上的产品适用标准和认证信息来进行判断。
3、医用消毒剂如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如何实施出口商品检验?。
如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应按原有要求实施产地检验(如属于危险货物的还需实施危险口罩货物包装检验鉴定),同时按照“53号有效期公告”要求积压实施口岸检验。有效期积压口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