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罩出口零售税率_出口货物增值税税率
谭剑 人 2023-08-28 00:12
⒈自从国内爆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以来,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国家税务总局更是于2020年2月6日连发四份税收文件,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
⒉为了满足广大律师对于疫情防控中律师涉及的税务问题了解的迫切需求,笔者结合现行有效的税收法律规定,就部分增值税有关的问题以问答形式予以呈现,以期抛砖引玉。
⒊1.2020年2月份的增值税申报纳税期限是否有延长呢?。
⒋根据《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税总函〔2020〕19号)第二条的规定,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全国范围内将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可以视情况再适当延长,具体时间由省税务局确定并报税务总局备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办理仍有困难的,还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与此同时,各地税务机关要提前采取相应措施,确保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纳税人的税控设备能够正常使用,增值税发票能够正常领用和开具。
⒌2。律师个人在疫情期间免费提供法律服务,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⒍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关于销售服务部分的释义,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属于现代服务中的鉴证咨询服务。
⒎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除外),视同销售服务。
⒏因此,律师个人免费提供法律服务,不属于该项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⒐3。 律师事务所在疫情期间免费提供法律服务,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⒑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不视同销售,不征收增值税。
⒒参考《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条的规定,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⒓对于不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不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视同销售,需要缴纳增值税。
⒔4。 律师事务所在疫情期间免费提供法律服务,视同销售的销售额如何确定?。
⒕答: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发生本该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行为而无销售额的,销售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下列顺序确定:(一)按照本所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 成本利润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⒖5。 律师个人或律师事务所将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无偿转让给受疫情影响的单位和个人,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⒗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不视同销售,不征收增值税。
⒘参考《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条的规定,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⒙对于不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不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视同销售,需要缴纳增值税。
⒚6。 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在疫情期间将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无偿转让给受疫情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视同销售的销售额如何确定?。
⒛答: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发生本该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行为而无销售额的,销售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下列顺序确定:(一)按照本所最近时期销售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 成本利润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7。 律师个人在疫情期间直接向受疫情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免费提供口罩等防疫用物品,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的适用主体,律师个人无偿赠送货物,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不征收增值税。
8。 律师事务所在疫情期间直接向受疫情影响的个人免费提供口罩等防疫用品,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结合《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第一条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直接无偿捐赠给包括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6县1市享受片区政策)和建档立卡贫困村在内的目标脱贫地区的个人,免征增值税。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直接无偿捐赠给其他地区的个人,属于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视同销售,需要缴纳增值税。
9。 律师事务所在疫情期间直接向受疫情影响的单位免费提供口罩等防疫用物品,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第一种,依据《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第一条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直接无偿捐赠给包括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6县1市享受片区政策)和建档立卡贫困村在内的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免征增值税。
第二种,依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三条的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
第三种,不属于前述两种情形的,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的规定,属于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视同销售,需要缴纳增值税。
10。 律师事务所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口罩等防疫用品,是否需要索取凭证?。
参考《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二条的规定,律师事务所可以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涉税事务。
11。律师事务所疫情期间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将口罩等防疫用物品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依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三条的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
12。 律师事务所疫情期间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将口罩等防疫用物品无偿捐赠时,如何选择公益性社会组织?。
答:参考《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9]124号)第五条第三项和第十条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部门分别每年联合公布的名单中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属于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群众团体。
名单中包括继续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新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
律师事务所在2020年度进行捐赠的,应向2020年度名单内的群众团体进行公益性捐赠。但由于名单公布有一定滞后性,律师事务所在2020年度名单尚未公布前捐赠的,尽量参考2019年度及以前年度名单,选择信誉度较高的公益性群众团体进行捐赠。
13。 律师事务所疫情期间通过政府等有关部门将口罩等防疫用物品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无偿捐赠的,免征增值税。
依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的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
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以外的政府部门捐赠,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八)的规定,属于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需要缴纳增值税。
14。 律师事务所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将口罩等防疫用物品无偿捐赠时,应当取得何种凭证?。
答: 依据《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财综[2010]112号)第二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性组织(以下简称公益性单位)按照自愿、无偿原则,依法接受并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财物时,向提供捐赠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律师事务所可以持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开具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作为凭证,暂时没有取得的,可以留存捐赠银行支付凭证备查。
15。 律师事务所疫情期间向其工作人员免费提供口罩等防疫用物品,供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避免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律师事务所疫情期间向其工作人员免费提供的口罩等防疫用物品,系用来避免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属于向其工作人员提供劳保用品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五)项规定的集体福利,不视同销售,不缴纳增值税。
16。律师事务所疫情期间向其工作人员免费提供口罩等防疫用物品,作为工作人员福利的,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视口罩等防疫用物品的来源不同而有所区别。
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五)项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如口罩等防疫用物品来源于委托加工,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如来源于外购,则不视同销售,不征增值税。
17。律师事务所在疫情期间免费提供口罩等防疫用物品,视同销售的销售额如何确定?。
答: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 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18。作为一般纳税人的律师事务所,在疫情期间向其工作人员免费提供口罩等防疫用物品,作为工作人员的福利,对应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吗?。
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用于集体福利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9。 作为一般纳税人的律师事务所,在疫情期间免费捐赠口罩等防疫用物品,享受免征增值税待遇的,对应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吗?。
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0。律师事务所在疫情期间免费捐赠口罩等防疫用物品,享受的免征增值税待遇,可以放弃享受吗?。
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和《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7〕127号)第一条和第五条的规定,生产和销售免征增值税货物或劳务的纳税人要求放弃免税权,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其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免税期内购进用于免税项目的货物所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
21。 律师事务所可以仅选择部分货物放弃免税权吗?。
依据《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7〕127号)第三增值税条的规定,放弃免税权,不得选择出口货某一免税项目放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
22。 律师事务所就销售货物放弃享受免征增值税待遇,以后还可以申请享受免征增值税待遇吗?。
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超过36个月后,国税率家税收政策没有变化的情况下,可以再提出免税申请。税率出口货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