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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出口基金管理办法(食用农产品抽样管理办法)

谭剑 2023-08-07 07:47

导读:农产品出口基金管理办法(食用农产品抽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食用农产品出口质量的监管,保障食品安全,促进农产品出口贸易的健康发展,制定本管理办法。

农产品出口基金管理办法(食用农产品抽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食用农产品出口质量的监管,保障食品安全,促进农产品出口贸易的健康发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国食用农产品出口过程中的抽样管理工作。

第三条 食用农产品出口基金是指由国家设立的用于支持食用农产品出口质量监管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食用农产品出口基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食用农产品抽样检测、食用农产品质量监测、食用农产品质量评估等。

第五条 食用农产品抽样管理是指对食用农产品出口过程中的抽样工作进行规范和管理,确保抽样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六条 食用农产品抽样管理应遵循科学、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依法进行。

第二章 抽样对象和抽样方法

第七条 食用农产品抽样管理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农产品生产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农产品贸易企业等。

第八条 食用农产品抽样方法应根据不同的农产品特点和出口国家的要求进行选择,包括但不限于随机抽样、定量抽样、比例抽样等。

第九条 食用农产品抽样应确保样品的代表性和随机性,避免人为干扰和操纵。

第十条 食用农产品抽样应在符合卫生要求的环境下进行,避免污染和交叉感染。

第三章 抽样检测和结果处理

第十一条 食用农产品抽样检测应依据国家相关标准和法规进行,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二条 食用农产品抽样检测应包括对农产品的农药残留、重金属、微生物等指标的检测。

第十三条 食用农产品抽样检测结果应及时通知相关企业,并按照相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食用农产品抽样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应依法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企业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五条 食用农产品抽样管理工作应由国家相关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

第十六条 食用农产品抽样管理工作应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抽样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七条 食用农产品抽样管理工作应加强与出口国家的合作和交流,提高抽样工作的国际化水平。

第十八条 食用农产品抽样管理工作应加强对抽样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抽样工作的专业性和技术水平。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对于故意操纵抽样结果、伪造抽样数据等行为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于抽样结果不合格的企业,应依法进行处罚,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国家相关部门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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