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国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谭剑 人 2023-08-12 03:39
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国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一、总则
为了加强对出口食品的安全管理,保障出口食品的质量和安全,维护国家形象和声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监督管理机构
国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机构是负责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机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设立。
三、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要求
1.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具备合法经营资质,严格按照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生产,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

2.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包括原料采购、生产加工、质量检验等环节,确保产品符合出口国家的食品安全标准。
3.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定期进行自查和自检,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记录相关信息。
4.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追溯体系,确保产品的可追溯性,以便在出现食品安全问题时能够及时追溯到问题的源头。
5.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定期进行食品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食品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6.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要求进行食品抽检,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7.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要求进行食品包装和标签的规范,确保产品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8.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要求进行食品运输和储存,确保产品在运输和储存过程中不受污染和损坏。
9.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要求进行食品进口国的注册和备案,确保产品符合进口国的要求。
10.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配合国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四、监督检查和处罚措施
1. 国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包括现场检查、抽样检验等。
2. 对于发现的出口食品安全问题,国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机构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暂停生产等。
3. 对于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国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吊销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并将其列入食品安全黑名单。
五、法律责任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赔偿、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等。
六、附则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不符合本办法的,以本办法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