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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付信用证分类及有效期详解

陈丽娜 2020-07-15 13:35

导读:议付信用证分类及有效期详解 议付信用证 议付信用证包括议付条款的信用证。 规定其它银行可以用与信用证规定完全相符的单据买入跟单汇票,然后按规定索偿票款及有关费用的信用
议付信用证分类及有效期详解

议付信用证

议付信用证包括议付条款的信用证。

规定其它银行可以用与信用证规定完全相符的单据买入跟单汇票,然后按规定索偿票款及有关费用的信用证。

包括公开议付信用证和限制议付信用证。

公开议付信用证没有规定必须由哪个银行议付,可由任何银行自由议付。

限制议付信用证规定只有一家银行(往往是信用证的通知行并且是开证行的分行)可以议付,其它银行不得议付。

议付信用证的有效地点一般在出口商所在地。

不论限制议付或公开议付,议付行对出票人都有追索权。

以开证行本身为付款人的信用证,有的限制出口商只能对开证行本身交单,即不准其他银行议付。

信用证未使用开证行的公开保证字句者,应视为不得议付信用证。

议付信用证有效期

议付信用证有效期如下:

议付信用证的信用证有效期的失效地点通常在出口国,汇票的付款人可以是开证行或其指定的其他银行。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号出版物)第9条规定:“开立信用证时不应以申请人作为汇票付款人,如信用证仍规定汇票付款人为申请人,银行将视此汇票为附加的单据。

”公开议付信用证和限制议付信用证的到期地点都在议付行所在地。

这种信用证经议付后,如因故不能向开证行索得票款,议付行有权对受益人行使追索权。

“议付”是指被授权议付的银行对汇票及/或单据付出对价的行为;而“付款”则是开证行或其指定的代付行向信用证受益人或其代理人进行付款或支付其出具的汇票的行为。

“议付”与“付款”的主要区别之一,还在于议付行如因开证行无力偿付等原因而未能收回款项时,可向受益人追索;而开证行、保兑行或指定付款行一经付款就无权向受款人及其前手进行追索。

议付信用证分类

议付信用证分类如下:

议付信用证通常可以分为:公开议付信用证和限制议付信用证。

公开议付信用证(Open Negotiation L/C)或称自由议付的信用证(FreelyNegotiationCredit),是指开证行对愿意办理议付的任何银行作公开议付邀请和普通付款承诺的信用证,即任何银行均可按信用证的条款自由议付的信用证。

议付信用证大多数是自由议付的,这对受益人有利。

受益人要议付,不一定非要到通知行,而可自由选定一间对自己有利的银行。

而限制议付信用证的开立,往往是开证行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例如规定受益人必须到开证行的一海外姐妹行/关系行办理议付。

限制信用证对受益人不利,一是指定的议付行可能收费很高,而受益人没有选择余地,只好接受;二是一旦指定的银行不愿意办理议付,那么信用证就失去了其应有的保障作用,受益人收款风险就大了。

希望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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