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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中如何避免即期信用证风险

陈丽娜 2020-07-23 14:17

导读:出口中如何避免即期信用证风险 即期信用证 即期信用证(Sight Credit)是指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跟单汇票或装运单据后,立即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是受益人根据信用
出口中如何避免即期信用证风险

即期信用证


即期信用证(Sight Credit)是指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跟单汇票或装运单据后,立即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是受益人根据信用证的规定,可凭即期跟单汇票或仅凭单据收取货款的信用证。
 

其特点是受益人收汇安全迅速。   
 

在即期信用证中,有时还加列电汇索偿条款(T/T Reimbursement Clause)。
 

这是指开证行允许议付行用电传等电讯方式通知开证行或指定付款行,说明各种单据与信用证要求相符,开证行或指定付款行应立即用电汇将货款拨交议付行。
 

因此,带有电汇索偿条款的信用证,出口方可以加快收回货款。
 

付款后如发现单据与信用证规定不符,开证行或付款行有行使追索的权利。
 

这是因为此项付款是在未审单的情况下进行的。

即期信用证的种类


即期信用证又可分为单到付款信用证和电汇索偿条款信用证(L/C with T/T Reimbursement Clause)两种。
 

前者是指开证行或其指定付款行一旦收到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汇票和单据,便立即付款,开证人也应于单到立即向开证行付款赎单;
 

后者是指开证行将最后审单付款的权利交给议付行,只要议付行审单无误,在对受益人付款的同时,即以电报或电传向开证行或其指定付款行索偿,开证行或其指定付款行接到通知后立即以电汇方式向议付行偿付。
 

使用电汇索偿条款信用证,比一般即期信用证收汇快,通常只需2-3天时间,有时当天即可收回货款。
 

如何避免即期信用证风险


从信用证业务的一般程序看,即期信用证对受益人来说,风险无疑是巨大的。
 

目前国际航运界的规范做法是不论一套海运提单有几份正本,收货人只要提交其中的一份正本,并经背书后,船公司和船代理给予放货提货,而不管收货人是否已给付货款。
 

而受益人如按信用证要求将1/3、2/3或全套正本提单直接寄给开证申请人(外商)后,外商即可凭此正本提单背书后到船公司或船代理处提走货物,待出口产按信用证要求向银行交单议付,


开证行或开证申请人可能会对单据极度挑剔,用种种借口苛求一些不符点而拒付货款,使国内出口商出现钱货两空的危险。   
 

如何防范这种风险呢?有种观点认为,对这种风险最简单的防范措施,就是不接受此类条款的信用证,只要不接受,风险就不会产生。
 

但是,在现代激烈的国际经济竞争中,这种简单化的处理方式是自断生路,是不可取的。
 

其实,只要我们仔细分析,开证申请人开出这科的信用证,除存心榨片者外,从商业环节来说,主要是基于三种情况:   
 

一是由于海洋货物运输条件改善,使现在货物抵港时间缩短,而信用证业务单证流转程序太慢,往往货已到港多日,正本是提单还未到开证人手中,由此产生的货物压港,会增加客户的额外支出。
 

同时,由于市场变化较快,如不能尽快提货卖出,可能会遭到重大损失。
 

因此,开证申请人将正本提单直接邮寄给他,以便及时提货。   
 

二是部分开证申请人系转口商,需尽快办理转船外运货物等手续。   
 

三是在目前台湾地区从大陆进口的间接贸易活动中,往往台商在香港设立一“空壳公司”,信用证则需从台湾开给香港公司,香港公司再背对背开给大陆出口公司,货物从大陆→香港→台湾,货物运输从大陆出发,


几天后到达台湾,而开票方则需在出口方配合下尽快进行转口贸易手续。
 

这中间的单证流转时间大大超过货物运输时间,往往导致货物运抵台湾口后单证迟迟不到,使开证人在承受较高港口费用外还面临市场变化的风险。
 

因此,他们一般要求“提单直寄开证人”,以便办理转口手续的同时能先行提取货物。   
 

从实务分析,开证人提出如此条款在商务角度是合理的,但对受益人来说,这样的条款风险较大,使许多企业遇到这类条款一律不予接受,虽然减少了风险却也减少了贸易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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